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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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605
法定代理人  張大中
訴訟代理人  謝宗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益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於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新
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 板小 字第 605 號裁定(101.03.30)[和解]
  •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 板小 字第 605 號裁定(101.06.14)[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板小調 字第 1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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