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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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43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程秀萍
被   告  周冠佑
       周良財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員小字第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79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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