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陳政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
服務處即祁仲德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