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地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請求返還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
200元,請求房屋及車位租金422,5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422,500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11,5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