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64號
原 告 高祖安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怡蘋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修復漏水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