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竹東 小字第37號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楊春美 被 告 黃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書記官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