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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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竹東 小字第37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楊春美
被   告  黃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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