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7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70號
原   告  金寶麟
被   告  劉慧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170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四樓之
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陸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起至遷讓第一項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日起向原告承租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租期2年,即自
99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
)11000元,於每月10日給付。詎被告自99年9份起即積
欠房租,至100年12月份止,租金遲付已逾2個月以上,
前經被告於100年11月12日以切結書同意於每月10日支
付房租,逾期1星期以上未支付,將無條件搬遷,並同
意房東強制搬遷,將物品放置一樓門口,惟被告並未依
切結書履行,是本件租約已經條件成就而於100年12月
17日消滅,依約被告負有遷讓返還房屋、給付積欠租金
共118076元之義務。又自100年12月17日起租賃契約既
已合意終止,被告對租賃物即屬無權占有,自應類推契
約第6條之約定,自101年1月4日起迄交屋之日止按月賠
償原告11000元之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
約書、切結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租賃契約雖為定期租賃契約,惟被告自99年9月份
起積欠租金,經原告以催告,被告於100年11月12日以
切結書同意於每月10日支付房租,逾期1星期以上未支
付,將無條件搬遷,並同意房東強制搬遷,將物品放置
一樓門口,惟被告並未依切結書履行,是本件租約已經
條件成就而於100年12月17日因兩造合意終止而消滅,
依約被告負有遷讓返還房屋、給付積欠租金及違約金之
義務。
三、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
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祉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