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885號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錫奇
被 告 陳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7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885號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錫奇
被 告 陳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7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