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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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李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
○○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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