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4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思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思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8月7日止累計99,674元正未給付,其中96,013元為消費款;3,261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思齊於99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99年5月12日起至102年5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2日止累計169,255元正未給付,其中162,759元為本金;6,213元為利息;2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思齊於99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99年5月12日起至102年5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2日止累計155,505元正未給付,其中148,896元為本金;6,326元為利息;2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64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思齊│100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6013││││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思齊│100年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99%│││162759││││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思齊│100年8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99%│││148896││││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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