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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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強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1至12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犯罪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3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參照);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係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非屬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併予執行,此觀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29號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林志強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犯罪時間為民國97年2、3月間某日,固係於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即98年2月2日)前所犯,然受刑人於97年2月5日為警採尿時起算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23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7年5月2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判決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在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自應與該判決一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無從與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係在本院
97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判決確定之97年5月26日後所犯,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爰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不得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97年11月23日│97年7月18日│97年下半年間某時│││││至97年11月2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偵字第9281│97年度偵字第3286│97年度偵字第3286││查││號│6號│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295│98年度上訴字第46│99年度上更一字第││實││號│97號│247號││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5日│99年2月10日│99年8月12日│├──┼─────┼────────┼────────┼────────┤│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99年度臺上字第33│同上│││││10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9年5月27日│99年9月6日│├──┴─────┼────────┴────────┴────────┤│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9日│97年7月3日│97年5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2287│98年度偵字第1818│98年度偵字第1818││查││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99年度訴緝字第98│99年度訴緝字第98││實││07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1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7年7、8月間某日│97年9月間某日│97年11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1818│98年度偵字第1818│98年度偵字第1818││查││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98│99年度訴緝字第98│99年度訴緝字第9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8年1月間某日│97年11月間某日│97年2、3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1818│98年度偵字第1818│98年度偵字第1818││查││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98│99年度訴緝字第98│99年度訴緝字第9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