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信木 原告 陳世洲 原告 陳嬿 如原告 顏蔡蜜 上列四人之 周振宇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邱俊凱 住高雄市○○區○○街○號11樓被告 賴漢明 高雄市○○區○○路123之9號14樓之1被告 陳瑋豐 住台南市○○區○○路五段171巷69號被告 游敏婷 住高雄市林園區頂厝村椰樹東巷43號被告 黃文儀 住高雄市○○區○○○街○○○號被告 張景棠 住屏東縣○○鎮○○街○○號被告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設高雄市○○區○○路○○○號代表人 陳肇隆 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99年度自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俊凱、賴漢明、陳瑋豐、游敏婷、黃文儀、張景棠等人被訴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99年度自字第12號判決書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洪培睿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