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號
自訴人坤展汽車商行設高雄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乙○○自訴人高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所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楊中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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