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小字第二號
原告 文心 凱旋二期社區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譚悌明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已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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