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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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丙○○男3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2267號、93年度偵字第22483號、93年度偵字第23187號、94年度偵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及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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