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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