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具保人 顧長海 男42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長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顧長海繳納保證金後,現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美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