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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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丙○○男46歲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丁○○男39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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