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潘安全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肆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鳳山刑事第2庭
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