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1號檢察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
國民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年度偵緝字第226號、第227號、第228號、93年度偵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5日訊問後,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涉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罪,於
94年3月30日以93年度訴字第291號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3年10月,現仍於上訴期間內,本案卷宗及證物亦尚在本院;而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4年4月4日期滿,經本院於
94年3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4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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