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有部分犯罪事實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吳永梁法官許雅婷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黃幼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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