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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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0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鄭萬青
被   告  吳姵萱 (原名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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