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1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址:新竹科學園區郵局第435
即 原 告      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
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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