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維貞
被 告 古涵 伃
古欽仁
古洊瑋
古宗平
古宸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5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古欽仁、古洊瑋、古宗平、古宸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杜鳳珠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古涵伃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
零玖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古欽仁、古洊瑋、古宗平、古
宸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鳳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古涵伃連帶給付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古涵伃於民國96年1月10日邀同訴外人杜鳳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辦就學貸款,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為開始攤還本息,被告
古涵伃於100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101年7月1
日,詎其自103年7月25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息未還;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杜鳳珠已於99年
10月9日死亡,被告古欽仁、古洊瑋、古宗平、古宸嘉均為
其繼承人且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杜鳳珠之遺產
範圍內與被告古涵伃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
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明細、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
表、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