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林明俊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