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5月11日執行羈押,經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4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1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廖紋妤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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