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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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8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戴嘉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君霖
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035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700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