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五號過失傷害案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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