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艾福喜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3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2│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4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3│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5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4│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6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5│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7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6│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8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7│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9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8│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10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09│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11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010│艾福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12月1日│10,000元│BN0000000│││││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