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原告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昆山乙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