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99號上訴人勵威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