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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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提供住宅經營六合彩賭博,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是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司法院廳刑1字第284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屬例外,是以本件被告自民國98年1月15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附錄論罪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宿股
98年度速偵字第527號被告甲○女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號居臺中市○區○○街2段9巷33弄3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自民國98年1月15日起至同月20日止,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街2段9巷33弄30號之住處為賭博場所,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未扣案)供賭客簽選下注之用,接續經營「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號碼,每支賭注新台幣100元,以核對香港地區發行,於每週二、四、六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之方式賭博財物,凡所選之2個號碼(即俗稱雙星)或3個號碼(即俗稱三星),與開獎六組號碼中任2組或3組等號碼相同即屬中獎,並由甲○按簽賭種類分別賠付:雙星組為57倍、三星組為570倍之彩金予中獎者,若未簽中之賭金則悉歸甲○所有。嗣於98年1月22日晚上7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注單3張。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六合彩簽注單3張扣案暨現場圖1紙、照片4張等附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後段罪嫌及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被告於當期開獎前之多次接受簽賭行為,犯意單一且為接續進行,應論以接續犯。再被告所犯上開三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至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廖欣怡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