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訴字第16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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