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8樓,且於本件原告起訴前即98年7月7日業已遷入上址居住,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以,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參酌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