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丁士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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