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6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7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 伍年 ,並向被害人乙○○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支付方法:㈠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参拾壹日前支付新臺幣伍萬元。㈡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起,至民國壹佰零参年柒月止,分伍拾伍期,每月為壹期,各支付新臺幣壹萬元。㈢上列各期款項,由被告自行按期匯款至被害人乙○○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事實
一、甲○○、 廖義忠 夫妻與 劉璜營 、乙○○夫妻間係朋友關係,時相往來。甲○○知悉乙○○於住處即雲林縣○○鎮○○里○○路○○○號1樓及3樓房間內,藏放有黃金、珠寶、鑽石等財物,竟起貪念,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趁陪同丈夫廖義忠至劉璜營上開住處喝酒聊天之際,竊取乙○○所有如附表所列之金飾及寶石等物,共計6次。
二、案經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劉璜營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甲○○於96年11月12日、16日書立之切結書各1紙在卷可稽,其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並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有美容美髮專長,因三餐不正常胃不好,之後在診所上班也有4年,現從事臨時工,收入不穩定,家中有先生及3名小孩,先生工作也不固定,又借不到錢,一時想起被害人曾展示過的珠寶而起貪念,其行為甚屬不該,且造成被害人有紀念性之珠寶遭低價賤賣,該價值據被害人表示約有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卻由被告以20多萬元賣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難以回復,然被告於犯罪後已深知悔悟,並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難謂不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所竊物品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為妥適。上訴意旨否認如附表4-6所示竊盜犯行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有本院審判筆錄可稽。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被告並應向被害人乙○○支付60萬元。支付方法:㈠98年12月31日前支付5萬元。㈡自99年1月起,至103年7月止,分55期,每月為1期,各支付1萬元。㈢上列各期款項,由被告自行按期匯款至被害人乙○○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物品│├──┼──────┼─────────┼───────────┤│⒈│96年7月中旬│雲林縣虎尾鎮立仁里│1、黃金手鍊1條(約5錢││││北平路330號1樓房間│)│││││2、 金元寶 2個(共約4錢│││││)│├──┼──────┼─────────┼───────────┤│⒉│96年8月20日│雲林縣虎尾鎮立仁里│新臺幣4萬元。││││北平路330號1樓房間││├──┼──────┼─────────┼───────────┤│⒊│96年10月11日│雲林縣虎尾鎮立仁里│1、金雞1組(約1兩)││││北平路330號3樓房間│2、黃金項鍊2條(各約6│││││錢、5錢6分)│├──┼──────┼─────────┼───────────┤│⒋│96年10月22日│雲林縣虎尾鎮立仁里│1、黃金鑲玉戒及黃金環││││北平路330號3樓房間│戒各1枚(共約4錢5分│││││)│││││2、黃金羊2隻、黃金狗1│││││隻(共約6錢)│││││3、黃金尾戒2枚(共約2│││││錢)│││││4、K金戒指內鑲2顆30分│││││寶石及紅寶石1顆│├──┼──────┼─────────┼───────────┤│⒌│96年10月28日│雲林縣虎尾鎮立仁里│1、黃金手鍊1條(約5錢││││北平路330號3樓房間│)│││││2、黃金女戒2枚(約3錢5│││││分)│├──┼──────┼─────────┼───────────┤│⒍│96年10月30日│雲林縣虎尾鎮立仁里│1、鑽石項鍊1條(內鑲鑽││││北平路330號3樓房間│石2顆各50分)│││││2、鑽戒1枚(內鑲2克拉│││││多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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