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預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期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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