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