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期日另定,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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