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判決(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一三二五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經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侵占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同年五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