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戊○○被告乙○○
丁○○兼右二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丁○○、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90
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