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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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四八號
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 李耀馨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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