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四八號
上訴人甲○○
丙○○
送達代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 李耀馨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