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2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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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267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應具狀說明:依行動電話申請書及專案同意書對照觀之,本件債務人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申請行動電話服務時,因尚未成年,因此,應經其母親乙○○之同意,是債務人乙○○於專案同意書之簽名,僅能認定係「同意債務人甲○○申用行動電話服務」。準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就積欠之行動電話費及違約金共新台幣36,114元,負「連帶」給付之清償責任,其法律依據為何?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若無依據,請撤回對債務人乙○○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