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裕民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簡裕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執行完畢,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87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6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附表編號2、3所示之軟管吸食器、削尖吸管各1支,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可參,且該軟管吸食器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重量與成分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毛重0.6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6871號卷第187頁)2軟管1支驗前毛重2.1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6871號卷第189頁)3吸管(分裝勺)1支驗前毛重0.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6871號卷第1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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