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勝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勇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勇因犯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本件援引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林勝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為附表,並更正補充如下:
附表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示之「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984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855號」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一覽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件一覽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茲檢察官以本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對於應執行刑沒有意見,伊媽媽生病,由姊姊幫忙照顧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並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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