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筱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一、聲請人所陳報之租約為聲請人與何人同住?如何計算分擔金額為每月7,000元?
二、聲請人之父母戶籍均未與聲請人設於同處,父母間之戶籍地亦不相同,是聲請人所列拿錢回家幫忙分擔家用開銷共計8,000元,是否係指各給付父、母4,000元以為扶養?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自110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及現值證明書。
七、聲請人所列機車貸款與商品貸款部分均為聲請人對外所負債務,無法認列為每月支出。再該機車貸款部分,是否有將機車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是否已經債權人取償?如未取償,該債權是否負有擔保,而不得列入更生債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