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隋振毅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要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隋振毅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 隋念慈 表示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附表二所示資料在卷可佐。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邱健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附表一:
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隋振毅係告訴人隋念慈之胞兄,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23日晚間10時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6樓住處,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將告訴人按壓在地上毆打,告訴人因而雙腳跪地並受有雙側膝蓋瘀青之傷害。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證據名稱所在卷頁1刑事撤回告訴狀112年度訴字第868號卷,第57至58頁2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12年度訴字第868號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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