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一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一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0、27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8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0、27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
70、271、27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該案中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海洛因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報告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卷頁1米黃色粉末檢品5包(含包裝袋5只)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860號鑑定書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93公克,驗餘淨重2.85公克,空包裝總重1.80公克,純度51.44%,純質淨重1.51公克)。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0號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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