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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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郭順宇 被告 吳彥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76 號裁定(112.11.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壢交簡附民 字第 2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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